材質 | 碳鋼 |
連接形式 | 螺紋 |
結構形式 | 浮動球球閥 |
公稱通徑 | 工洲(mm) |
適用介質 | 水 |
壓力環境 | 高壓 |
工作溫度 | 低溫 |
標準 | 美標 |
流動方向 | 單向 |
驅動方式 | 電磁 |
零部件及配件 | 配件 |
用途 | 截止 |
類型(通道位置) | 二通式 |
作用對象 | 泵 |
品牌 | 工洲 |
型號 | Q611F |
| 產品名稱: | 氣動不銹鋼螺紋球閥 |
產品型號: | Q611F |
產品口徑: | DN15-50 |
產品壓力: | 1.0-10.0Mpa |
產品材質: | 鑄鐵、鑄鋼、不銹鋼等 |
產品概括: | 生產標準:國家標準GB、機械標準JB、化工標準HG、美標API、ANSI、德標DIN、日本JIS、JPI、英標BS生產。閥體材質:銅、鑄鐵、鑄鋼、碳鋼、WCB、WC6、WC9、20#、25#、鍛鋼、A105、F11、F22、不銹鋼、304、304L、316、316L、鉻鉬鋼、低溫鋼、鈦合金鋼等。工作壓力1.0Mpa-50.0Mpa。工作溫度:-196℃-650℃。連接方式:內螺紋、外螺紋、法蘭、焊接、對焊、承插焊、卡套、卡箍。驅動方式:手動、氣動、液動、電動。 |
聯系電話: | 021-51875781 57432316 57433027 |
產品詳細信息 |
一、主要外形和連接尺寸單位(mm)Q611F-16,25,40,64 | 通徑DN | d | G | L | H | W | mm | In | 8 | 1/4″ | 8 | G1/4″ | 65 | 140 | 104 | 10 | 3/8″ | 10 | G3/8 | 65 | 140 | 104 | 15 | 1/2″ | 15 | G1/2 | 72 | 150 | 140 | 20 | 3/4 | 18 | G3/4″ | 85 | 155 | 140 | 25 | 1″ | 24 | G1″ | 91 | 165 | 140 | 32 | 11/2″ | 30 | G11/4″ | 110 | 180 | 164 | 40 | 11/2″ | 38 | G11/2″ | 122 | 190 | 164 | 50 | 2″ | 48 | G2″ | 145 | 210 | 190 | Q621F-16,25,40,64 | 通徑DN | d | G | L2 | H | W | mm | In | 8 | 1/4″ | 8 | 14 | 120 | 140 | 104 | 10 | 3/8″ | 10 | 18 | 130 | 140 | 104 | 15 | 1/2″ | 15 | 22 | 140 | 150 | 140 | 20 | 3/4 | 18 | 28 | 160 | 155 | 140 | 25 | 1″ | 24 | 34 | 180 | 165 | 140 | 32 | 11/2″ | 30 | 42 | 200 | 180 | 164 | 40 | 11/2″ | 38 | 48 | 218 | 190 | 164 | 50 | 2″ | 48 | 60 | 235 | 210 | 190 | Q661F-16,25,40,64 | 通徑DN | d | G | L1 | H | W | mm | In | 8 | 1/4″ | 8 | 14.3 | 65 | 140 | 104 | 10 | 3/8″ | 10 | 18 | 65 | 140 | 104 | 15 | 1/2″ | 15 | 22 | 72 | 150 | 140 | 20 | 3/4 | 18 | 28 | 85 | 155 | 140 | 25 | 1″ | 24 | 34.5 | 91 | 165 | 140 | 32 | 11/2″ | 30 | 43.5 | 110 | 180 | 164 | 40 | 11/2″ | 38 | 49.5 | 122 | 190 | 164 | 50 | 2″ | 48 | 62 | 145 | 210 | 190 | Q681F-16 | 通徑DN | d | G | L3 | H | W | mm | In | 15 | 1/2″ | 15 | 34 | 108 | 150 | 140 | 20 | 3/4 | 18 | 50.5 | 118 | 155 | 140 | 25 | 1″ | 24 | 50.5 | 127 | 165 | 140 | 32 | 11/2″ | 30 | 50.5 | 146 | 180 | 164 | 40 | 11/2″ | 38 | 50.5 | 159 | 190 | 164 | 50 | 2″ | 48 | 64 | 191 | 210 | 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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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產品制造嚴格執行“雙三檢”制度,不合格零件不轉序、不裝配、不出廠;
5.總裝后按 GB13927、JB/T9092、CJ/T3056 標準進行強度、密封綜合性能測試(介質為水、煤油、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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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信息歡迎咨詢被外方控股后,國企的包袱最終還是得由政府和中國企業自己解決。合資企業有“三免五減半”,它交的稅和租金還不及因“賤賣”而折損的國資的零頭,而且還會導致更多的人失業等。合資究竟能解決國企改制的什么問題?在什么條件下合資才利大于弊?這些是值得所有政府決策者思考的關鍵問題。
規范并購程序
中國缺少審核外資并購的程序和規則,缺少確定合理收購的價格體系與評估體系,沒有把個別企業的并購案置于行業發展的戰略視角下考慮。
劉小玄:對于國企的合資,政策上應該規范收購價格。像杭齒這樣不計成本地談合資,顯然是不符合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的。企業在合資事宜中,應該保持和兩家以上進行談判,無論外資大小,都可以參與。
另外,也可以引進內資,包括民營企業、金融機構等參與談判,形成一個競爭的局面,以便綜合各方因素充分比較。
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對合資的方方面面進行評估。國家應該成立一個評估委員會,成員可以包括企業利益相關者、行業專家、經濟學家、技術專家、法律專家等。通過他們從不同角度的可行性論證、評估,使合資后的企業能在符合國家及民族利益的前提下有更好地發展。
路風:從長期看,中國一定要著手建立審核外資并購中國企業的程序和規則,把個別企業的并購案置于行業發展的戰略視角下考慮。在國企改革中,國企的包袱問題只能在發展中逐步解決,需要的時間可能比我們現在能夠意識到的更長。目前國企改革的關鍵是決不能在問題沒有解決之前就輕易拋棄發展的基礎和能力,否則包袱問題仍然得不到解決,只能轉化為更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賤賣國企的行為是非法的
在國有資產的財產權利體系中,企業的管理層具有關鍵的戰略意義,因為他們是國有資產的使用者和管理者。 路風:我認為,地方政府賤賣國有企業的行為是非法的,我們關注的企業大多是下放地方的原部屬企業。即使經過了國有資產的劃撥程序,地方政府仍然不擁有對這些企業的完全財產權。原因有三:第一,這些企業對于中國工業和經濟發展的影響是全局性的,而不是局部性的,具有公共意義。
在計劃經濟年代,國家創建這些企業時都有地理和行業上的雙重考慮。雖然今天看來,當時的選擇并不都是正確的,但這些企業的產業配套職能早已形成。例如,杭齒是造船、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汽車、軍用車輛等企業的上游產品供應企業(用流行的語言說,齒輪傳動裝置屬于這些終端產品中的核心技術),同時也是冶金產品和機械加工設備的用戶。喪失杭齒,那么中國就喪失一個掌握"核心技術"的組織平臺,其影響是廣泛的。
第二,即使是簡單地把企業看作是可以買賣的商品,它也是一件特殊的商品,包括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此外,在合資談判中,在定價之前剝離“不良資產”成了出賣中國企業的一個標準程序。但“不良資產”與“精華資產”原本是共生的,后者的生成離不開前者的存在,所以“不良資產”本來就是“精華資產”實際成本的構成部分。把“精華資產”從賬面凈資產總額中切出來單獨定價,就會因為不計算這些資產的實際成本而低估其價值。把“精華資產”抽出來賤賣給外國企業,這個喪失了生產力的社會成本仍然要支付。誰來付?跨國公司當然不付。如果政府支付,最終就是由全體中國人民來承擔;如果政府不付,那么就是由只剩下“不良資產”的企業職工來承擔。這難道不是中國社會貧富兩極分化日益嚴重的根源之一?因此,僅按有形資產的賬面凈資產值來出賣中國企業,是另一種意義上的犯罪!
第三,由于地方政府對國有企業的領導人有任免權,所以企業領導人最終是不敢違抗政府命令的,被迫接受苛刻的合資條件。但是,企業的并購決定必須得到企業管理層的同意。
在國有資產的財產權利體系中,企業管理層具有關鍵的戰略意義,因為他們是國有資產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在處置國有企業資產的過程中必須尊重管理層的意見,不僅是因為在國家與國有企業管理層之間存在著資產委托關系,而且是只有管理者才掌握有關企業運營的知識和經驗。
中央政府產業協調機制缺失
在中央政府以及社會各界已經不斷表示要振興中國裝備制造業的同時,裝備工業中的排頭兵企業卻一個接一個地被賣掉。
如果這種情況繼續下去,我們靠什么去振興中國裝備工業?
劉小玄:我認為,如果要合資的話,從國家宏觀層面上講,要注意產業內均衡力量的配置,也就是說不要讓外資形成產業的壟斷能力。從地方政府方面,應當大力鼓勵與合資企業相競爭的其他企業,以保持、提高中國企業在該產業里的競爭力。有一些行業的技術含量比較低,我們可以通過引進不同外資企業、不同技術等多元化力量,使競爭更為平衡,這樣才能使合資有利于整個產業更好地發展。
路風:實際上,向跨國公司賤賣國有企業的行為是一股歪風,中央政府應該立刻煞住這股歪風。這種尷尬局面提出一個嚴重警告:由于中央政府缺少相應監督管理機構,正在失去規劃中國工業發展的執政能力。
在計劃經濟時代,企業是按一個產品一個工廠的方式設立,協調產業鏈的職能則是由以工業部為主的行政機關承擔,而現在原來體制下的行業規劃和協調職能卻成了空白。在發達資本主義市場經濟中,規模巨大的企業承擔了這些協調功能,但一個產品一個工廠出身的中國企業需要較長的時間才可能執行這些功能。如果中央政府在這種條件下放棄行業協調的責任,中國企業就成了一盤散沙。
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國對國有企業的監管不能僅僅縮減為"資產管理",因為資產管理無法反映出行業協調、產業配套、技術瓶頸等需要。如果僅僅是資產管理,承載了中國工業技術能力的企業就變成了政府資產平衡表上的一堆財務數字,而工業發展所具有的技術的、組織的內容就被一筆勾銷。在中國企業還沒有成長為與發達國家的跨國企業同等規模之前,中國政府是決不能放棄對工業發展的行政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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